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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认为,在一定程度上,现行的涉及劳动休假方面的法律法规,并未为2.5天休假提供制度前提。因为现行规定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,如果不给用人单位增加负担,不降低劳动者工资,不改变40小时周工作总时长,2.5天休假模式意味着其他4.5天需要工作40小时,每日工作时间将超过8小时,等于给用人单位增加了支付加班费等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