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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。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